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长春市修订了《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监督管理原则,《办法1》规定:买房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买房人提供的监管银行收款凭证为其出具购房票据。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与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另外《办法1》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开发企业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办法2》中规定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房地产开发项目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当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同时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第一阶段建设工程基础完成后,可使用项目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第二阶段达到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含四层)有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建设进度的,可使用项目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三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可使用剩余的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的全部利息。
另外,新办法规定项目资本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开发企业应当选定项目资本金专户存储银行,并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监管银行。并将项目资本金缴存、使用情况及时记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向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新办法还指出开发企业应当与管理机构和监管银行签订项目资本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或者不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以同时关闭该项目网上销售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