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存职工购房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归集使用科:
为支持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高缴存职工的购房能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从2012年9月22日起试行“缴存职工购房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漳住管[2012]38号),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经过近三个月的试行及我市的实际情况,报经管委会批准,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现将相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房职工所购买的住房应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自住房。
二、购房职工所购买的住房应为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首套自住住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出具缴存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首套房证明和其他提取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通知所称直系亲属指购房人(含配偶)的父母或子女。
四、购房职工与其直系亲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购房扣除首付后余额。
五、直系亲属已有公积金贷款的,必须优先偿还贷款后,方可提取使用。
六、购房提取审批时必须注明购房地址,并经管理部主任(或科长)签批。
附: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材料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14日
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材料
1、公积金支取申领表、缴存证
2、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
3、提供购房人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6个月(含)以上】
4、提供购房人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首套房证明
5、提供购房人购房合同(已备案)、首付款发票、房地产开发商的银行账户名称
6、购房人与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