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亿住宅维修金使用率不足1%

来源:华商晨报
2013-11-02
提要:截至2013年7月,北京交存资金348.1亿元,使用5.38亿元,使用率仅为1.55%;截至2012年10月,广州市交存资金约81亿元,使用8000万元,使用率仅为0.99%;截至2012年1月,天津市交存资金为145.4亿元,使用仅为7753.5万元,使用率仅为0.53%。

  根据各地的统计数据,全国交存的住宅维修资金已经超过1万亿元,但是使用率却不足1%。

  截至2013年7月,北京交存资金348.1亿元,使用5.38亿元,使用率仅为1.55%;截至2012年10月,广州市交存资金约81亿元,使用8000万元,使用率仅为0.99%;截至2012年1月,天津市交存资金为145.4亿元,使用仅为7753.5万元,使用率仅为0.53%。

  “睡在”银行账户里是损失

  “目前,相关规定只许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国债投资,投资方式较为单一。资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都很小,但所能获得的收益也很有限。在持续的通货膨胀的背景下,所获收益并不足以抵御货币贬值的损失。”著名《物权法》研究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智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有关部门需要制定相关措施,以便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能在货币超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保值增值。

  “实际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封锁’在银行专有账户里,对于全体业主来说是损失,对于银行来说是优良资产。”北京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毕文强也指出,在目前的通胀水平之下,资金存在银行获得的利息难以对冲贬值风险。

  委托投资需要修订原有规定

  毕文强表示,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称之为“维修基金”,而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称之为“维修资金”,这意味着这笔资金的属性发生了变化。

  “基金是依附于一种组织,而资金则还原了其法律属性,也就是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如果要想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投资,实现保值增值,需要对现有《办法》进行修订。”毕文强建议。

  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物业管理处处长陈伟表示,《办法》仅为部门规章,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各地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和经验水平的局限,使得维修资金制度存在着大量立法误区,这是公共维修基金无法发挥有效用途的根本原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效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方式,组建专门机构实行委托投资。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前提下,同样也可以投资股市。”毕文强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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