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刊登了“凑钱建房只是看上去很美”的报道后引起不少网友的关注。一些网友认为,眼下合作建房渐热,参与人数不少,但风险也相当大。如“城乡组合”的合作建房形式,即村民出地、市民出资建房,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
网友郑先生透露,他来南宁做生意已有十余年了,但一直未购房。原因是他跑遍南宁市各大楼盘后,都嫌房价太贵,一等再等结果错过了购房良机。
近日,他了解到可以和村民“合作建房”。他与村民初步达成的意向是村民出地,他出资,房子的总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建成后房屋各分一半,将来拆迁赔偿也是各占一半。他认为,这还是划算的。
据了解到,类似郑先生有这样想法的市民不少,有的已经付诸实施。据了解,城镇居民之所以到市郊与村民合作建房,原因是出资建房后,在市郊拥有了房产,周末等假期可以前往小住,享受一下田园生活。再者,市郊多半待开发,将来开发了还能享受赔偿,投资享受两不误。
形式多样的合作建房
据了解,目前合作建房有多种形式。南宁某业内透露,有些村民拿出的是宅基地与合作方建房。而有些合作建房的用地并非宅基地,而是村里的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建房是无法登记产权的。另外,合作建房的主体也是多样的。如有本村村民之间合作建房的,有村民与城市户口居民合作建房的。
据了解,宅基地合作建房双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的),产权登记时,可以注明产权份额。如同村的村民张三和李四合作建房,经协议,双方各占50%的产权等。但是宅基地合作建房的一方是外来人口的,产权登记时只能登记村民的房屋所有权,而外来人口一方是无法登记享有房屋所有权的。
某业内透露,目前大部分的合作建房形式是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这种协议的形式风险大。
合作双方均存在较大风险
据了解,国土资源部文件明确指出,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调查得知,城镇居民与村民合作使用宅基地建房,双方均存在较大风险。首先,城镇居民与农民合作建房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在出资人与出地人签订合同并合作建房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建设项目,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出资人找供地的农民索要款项,出资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境地。其次,城镇居民户口是无法登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从而无法登记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通过协议约定产权。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这类房产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出资建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将无法得到拆迁补偿。
另外,对于出地一方而言,一旦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出现纠纷,房屋无法合作建成,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无法获批的。
当心合同无效难维权
有网友疑惑,出资出地双方合作建房后,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产权共有,这能否保障双方的权益?
咨询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平后了解到,虽然在公证处条例中,公证的业务涉及证明合同(契约)等业务,但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既然是无效合同,更谈不上公证。徐建平表示,根据国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不能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无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书形式如何,只要实质上存在城市居民购买村民宅基地行为,都是无效合同,法律不保护。
市民梁女士透露,目前她已经出资与村民合作建房了,听说不能通过公证委托确保合同有效,她十分着急。徐建平表示,合作建房的双方张三和李四,如果在协议中约定产权共有,拆迁补偿款平分势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双方约定由张三向李四出资建房,享有居住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则不违反合同的强制性规范依据,应属有效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