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民持有商品房购买合同可办户口登记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  
2012-12-19
提要:12月18日南宁市政府发布了《南宁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被称为“南宁市户籍管理的一项历史性突破”,其最大的突破点就是打破传统的“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2月18日,南宁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南宁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会上了解到,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被称为“南宁市户籍管理的一项历史性突破”,其最大的突破点就是打破传统的“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焦点一:户口登记管理


  户口不再分“农业”与“非农”

  据介绍,长期以来,我国执行城乡分割的“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这曾经为我国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二元结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需要,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在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南宁市将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分城乡户口的登记方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者“集体户”。

  《实施办法》中还规定,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户口为常住户口。可以说,通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南宁市在户籍制度上进一步消除城乡居民差别,为推进南宁市城镇化建设跨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焦点二:户口迁移


  几种情况可落户南宁

  据介绍,南宁市的本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放宽南宁市落户条件,以促进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实施办法》规定,凡在南宁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持有商品房购买合同

  根据《实施办法》,在南宁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同时,为解决在南宁市已购商品房多年但是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问题,《实施办法》还增加了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的相关条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两年

  《实施办法》放宽了中央、自治区驻南宁市直属机关和南宁市(区)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的入户政策。上述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受年龄和学历限制,只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服务满两年以上,且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农村居民在邕务工满4年

  《实施办法》增加了农村居民的落户条款。根据规定,凡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广西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南宁市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此外,获得南宁市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广西户籍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可不受居住时间限制,广西以外户籍的优秀农民工,其本人可以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夫妻两地分居或随子女居住

  《实施办法》还规定,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可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此外,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不受身边有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可将户口迁至其具有南宁市户口的子女处。

  焦点三:人才落户


  特殊人才可落户

  为了鼓励各类人才到南宁工作或兴办实业,《实施办法》还对特定人群及其亲属,甚至其企业员工的落户作出了规定。

  例如,《实施办法》提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办理其本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属于南宁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办理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焦点四:鼓励投资


  来邕投资企业按投资额标准入户

  对于在南宁市投资兴办实业的投资者、业主及其聘用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实施办法》对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是根据投资额、经营期、缴税额等进行划分。

  例如,在南宁市投资生产性企业(含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其他工业等企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到10万元,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经营满一年,并在南宁市居住满一年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投资额每增加10万元,可为本企业一名专业人员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又如,《实施办法》规定,在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的,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8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为投资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的一人,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3年后,年缴纳税金每满5万元,可为一名前述人员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焦点五:特别规定


  出嫁女因特殊原因可恢复原户口

  为解决非南宁市户籍的居民所持户口迁移证件已过期或者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问题,以及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入户的问题,因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因出嫁等原因被注销户口并且在外出地没有登记户口的问题,因这些问题在旧的户籍制度中无法落户,《实施办法》均作了特别规定。

  例如,《实施办法》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凭《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随其父亲或者母亲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南宁市户籍居民因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因出嫁等原因被注销户口,但在外出地未登记户口,并愿意将户口留在原户口所在地的,“经原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应予恢复登记”。

  还从新闻发布会了解到,下一步,南宁市公安局将负责制定《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并解释具体的应用问题。此外,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等部门,也将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上的一些社会功能。

  名词解释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南宁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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