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南昌市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两年内不得更名;地名不能以企业名称进行有偿命名,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者将依法罚款。10日,记者从南昌市法制办获悉,《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并征求意见。
南昌市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两年内不得更名;地名不能以企业名称进行有偿命名,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者将依法罚款。10日,记者从南昌市法制办获悉,《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并征求意见。如果市民有修改意见,可于12月14日前向南昌市法制办立法处提出(邮箱:lifachu@163.com)。
《办法》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办法》不但要求不能以企业名称、商标名称命名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名称,也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及其同音字命名地名,且地名用字必须准确规范。
同时,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两年内不得更名。如果需要申报更名时,应当由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提供业主大会决议。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玷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违反者将予以处罚。擅自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