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新浪地产
作者:张蕊
2012-12-11
提要:乐居编辑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处了解到,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委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据悉,《办法》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义、适用范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定价权限的调整;同时对物业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政策界定。例如:《办法》不仅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否则将会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同时还明确了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此外,《办法》还明确水电暖二次供应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另收;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部分公共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等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当然业主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此外,今后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能拿一笔“糊涂账”向业主交代,须向业主说明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但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而且还要应当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实施后,物业服务企业将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否则被视为价格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可登录自治区发改委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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