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太原市国土局了解到,为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太原市国土局出台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民营企业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确认出让底价。
太原市国土局了解到,为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太原市国土局出台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民营企业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确认出让底价。
今后,民营企业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确认出让底价;对民营企业发展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对于符合政策鼓励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原国有企业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5年不变。民间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产权变更登记除工本费外,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有关费用。
据悉,民营经济投资主体还可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库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确定给整治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生产的,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