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开发商出售商用房却变车库 被判返房款及利息

来源:辽一网-华商晨报
作者:汤洋
20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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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商用”的房子,却变成了三个车库。

  刘炜(化名)因此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定金和房款,并支付利息。

  昨日,记者从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支持了刘炜的诉讼请求。

 购房者买“商用房”却变“车库”

  2011年4月,刘炜和沈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书,以192万余元的价格,购买110平方米房产。

  该认购书虽然是开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工作人员在认购书右上角处写了字,内容为“保证此房商用,否则退款,款项不计利息,原款退回。”

  认购书签订当日,刘炜给付定金1万元。当月下旬,刘炜又给付定金9万元。

  5月中旬,刘炜给付房款110万元。

  当年11月,开发公司取得刘炜购买房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房产在性质上为车库。

  今年4月,刘炜将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商用”应理解为房屋的性质是商业网点,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返还10万元定金以及110万元房款及利息。

  法院一审判开发商返还房款及产生的利息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开发公司表示,房屋的性质及面积应当按照房产部门的登记为准,他们无权决定,该三处车库均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商用”应理解为保证可以从事商业经营。因此,不同意解除购房合同。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该认购书为开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认购书中约定转让的标的为车库,但在格式条款外有工作人员书写的“保证此房商用”的内容。因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所以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院认为,对“商用”的理解,按通常理解应当认定为依法可以从事零售货物或提供某些服务性行业,与车库的车辆停放功能有所不同。

  因开发公司无法将上述所说的车库转为商业用房,导致刘炜购买房屋的商用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刘炜要求解除认购书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开发公司在与刘炜签订认购书时起,已明知其转让的房屋为车库,其已无法保证房屋商用的性质。所以从收受房款之日起,就负有向刘炜返还房款的义务,逾期返还,应当承担逾期返还的利息。

  昨日,记者从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审判刘炜和开发公司解除认购书,开发公司返还刘炜定金10万元、购房款11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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