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老化待解 优化税制更关键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林江
2012-12-14
提要: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正积极考虑把印花税等税种要么进行修订,要么与其他税种合并。不管此举何时能真正实现,但是我们依然对2013年可能进行的税制改革措施充满期待。 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实施以来,已经迈入24个年头,但是该条例所界定的应税合同主要依据是1981年实施的经济合同法。而重要的是,该条...

  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正积极考虑把印花税等税种要么进行修订,要么与其他税种合并。不管此举何时能真正实现,但是我们依然对2013年可能进行的税制改革措施充满期待。

  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实施以来,已经迈入24个年头,但是该条例所界定的应税合同主要依据是1981年实施的经济合同法。而重要的是,该条例实行的是“非列举不征税”原则,按照该原则,近20年来出现的“新生事物”,譬如保安服务合同、保洁合同等均跌出印花税的税网!再如,1994年开征的土地增值税,虽然规定了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却允许发展商在“涉及成本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作出特殊的安排,即允许发展商按照预售房地产收入的1%至3%预交土地增值税,待楼盘销售交付后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虽说如果税务机关强化清算环节,还是可以保证税收入库,但毫无疑问,这可能会成为一个税收的“漏斗”,成为房地产商堂而皇之避税的“挡箭牌”。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税制下,只有少数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是正式通过人大立法之后颁布的税法。大多数的税种,包括占我国税收收入中比例最高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都是以政府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即“某某税暂行条例”,而且暂行时间可长达20年甚至30年之久!这的确让人难以接受。正因为大多数的税种都是以政府行政法规甚至税务机关“红头文件”的形式存在,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税收个案的处理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结果,要么税务机关向企业征收过头税而企业慑于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威势而敢怒不敢言,要么税务机关睁一眼闭一眼,听任房地产商随意引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的特殊税务安排而可能让房地产商得到了额外利益。我们固然无法准确计算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过时的条款或特殊安排造成了多少政府税收的流失,然而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会带来政府或者税务机关特别厚待某些行业的印象,故一定要适时修正或改变。

  那么,应如何进行修正或者改变呢?一般看法是,要么对相关税种合并或者取消,要么修订。例如,对于印花税,据报道,国家很有可能将之取消,与城建税合并为城乡建设税,并统一税率。此举很有道理,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下所覆盖的范围基本上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的,与城建税合并,刚好也改变了城建税长期作为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而存在的现状,将之变为名副其实的“正税”,同时也改变了现行印花税因条款过时而指向不清的问题,这是值得期待的事情。然而,我国现行税制下某些税种的“老化”问题虽然得到了重视和解决,但是税制本身依然“百病丛生”,简税制依然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事实上,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政府征什么税,怎么征收,征收多少,都需要与纳税人商量,而现行以政府“暂行条例”代替税收立法的做法虽然给税务机关带来节约税收行政成本的便利,但却带来纳税人较高的税收遵从成本。因此,采取措施解决税制老化问题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更重要的是通过强化税收立法来完善和优化我国的税制。

  (作者: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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