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东莞“西门子”电梯 西门子索赔200万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韩成良
2013-06-18
提要:东莞个别写字楼甚至机关大楼都安装了一批西门子电梯,很多人以为是德国西门子公司生产的,其实两者一点关系都没有。昨天,东莞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称,2008年1月,公司通过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变更的方式,将“东莞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正式作为企业商号(名称)使用。

  东莞个别写字楼甚至机关大楼都安装了一批西门子电梯,很多人以为是德国西门子公司生产的,其实两者一点关系都没有。昨天,西门子(中国)状告东莞西门子电梯公司侵权案在市中院开庭,双方经过激烈辩论后同意协商解决。东莞西门子电梯公司愿意补偿原告12万元,并承诺3个月内改名。

  西门子公司从未生产过电梯

  庭审现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介绍,西门子公司主要从事电气、电子和机械产品的制造经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6日,是西门子股份公司在中国设计的全资子公司。而“西门子”、“SIEM EN S”等注册商标已在中国使用140年之久,公司字号商标为一般公众熟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律师称,2008年开始,东莞出现一家“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电梯。该公司英文名为DON GGU A N SIEM EN SELEVA T OR.CO.,LT D,公司网址为http://w w w .dgsiem ens.com。原告认为东莞西门子公司的公司名及网站域名的中英文字号(或部分字号)与原告相同,属于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销售的电梯上、广告宣传和网页上大量使用‘西门子’字号,会使人误以为是西门子(中国)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有‘搭便车’、‘傍大款’嫌疑。其实西门子总部或中国子公司从来不生产销售电梯产品。”原告要求东莞西门子电梯公司立即停止企业名称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该网站域名(后当庭撤销域名侵权诉讼),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及律师费、差旅费5万元。

  被告律师称不存在竞争关系

  东莞西门子电梯公司代理律师则认为,东莞西门子电梯公司名称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有权使用“另外,西门子公司不生产电梯,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何来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律师称,即使构成企业名称侵权,原告要求共计205万元赔偿也没有理由和证据。而且东莞西门子电梯公司目前正在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很快将不再使用“西门子”一名。

  在法庭经过激烈的几轮辩论后,主审法官在休庭时间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东莞西门子电梯公司同意在3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并停止使用域名,同时补偿西门子(中国)12万元。双方还约定,东莞西门子若3个月内不履行上述协议,补偿金额将提高到20万元。

  3年前东莞“西门子”电梯曾败诉

  南都记者采访双方律师获悉,2010年3月双方就打过一场官司。当时西门子(中国)与总部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东莞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称后者侵犯了原告“西门子”、“SIEM EN S”商标专用权。

  双方律师称,早在2008年1月29日,东莞市亚太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变更为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当时被告还使用了“西门子”、“SIEM EN S”等商标。当时审理此案的广州中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判令停止侵权。随后东莞西门子公司注册了“奥格斯登”、“X M Z”商标用于电梯产品经营,但企业名称及公司网站域名仍保留了“西门子”、“SIEM EN S”字号。去年,原告致函要求东莞西门子停止使用一切“西门子”、“SIEM EN S”字号未果,于是又有了昨天这场官司。

  [疑问]

  “西门子”电梯为何能获批 数据没有跨市联网

  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位于东莞东城,昨天下午,公司负责人通过律师转告记者称,因公司处在诉讼、变更名称等事宜中,暂不便接受采访。记者登录该公司网站,简介显示公司1994年获中国第一批电梯制造和施工许可认证,从事电梯行业二十载,现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乘客电梯、观光电梯、扶手电梯等各类电梯,产品销售遍及全国各地。

  昨天,东莞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称,2008年1月,公司通过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变更的方式,将“东莞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正式作为企业商号(名称)使用。为什么该公司名称能通过工商部门的核准呢?记者咨询该律师和东莞工商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国企业名称申请或变更的数据没有跨地级市联网,东莞只能查询东莞市范围内的企业名称。如果申请方提交上来的名称在全市范围内没有重复,就会通过核准。

  [律师说法]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惯例

  东莞一名知识产权律师认为,2010年广州中院判处的西门子侵权案属于“跨类保护”性质,“打个比方,如果西门子不是驰名商标,东莞西门子电梯公司因为经营的商品和西门子公司不是同一行业类别的,那2010年西门子公司的诉请很可能得不到支持。但因为出于对驰名商标的扶持和保护,法院一般都会实施‘跨类保护’。”

  类似案例几年前也发生在佛山,当时法国“梦特娇”品牌持有方状告佛山一瓷砖公司将“梦特娇”作为瓷砖商标经营使用,最终被告被判赔偿原告50万元。

  该律师称,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能有效遏制“傍名牌”抢注现象,这样才能有许多“百年老字号”品牌存在。

新浪地产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