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施工引发部分坍塌
2012年12月30日凌晨,延安东路四川中路路口,一栋名为“四川大楼”的八层商务楼,其六层、七层、八层楼面突然部分坍塌,坍塌面积约920平 方米,所幸无人伤亡。这幢建于1941年的老楼,被人们习惯称为“四川大楼”,为上海市第二批优秀历史建筑。原设计为六层,1941年建造至五 层,1948年加建一层,1984至1985年再次加建第七层,2004年在七层屋面上,加建局部八层。
事后,原告称其出资购买了四川大楼七楼897平方米的办公用房,顶层搭建面积为245平方米。2013年1月28日,被告黄浦安监在官网公开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情况报告,认为案外人吴某夫妇无视优秀历史建筑有关规定,请无资质施工队伍违规装修施工,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而实业公司在该项目未进行报批情况下,允许无资质施工队伍进行违规施工,且未尽对承租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该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今年6月21日,黄浦安监局作出对原告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原告推卸责任
实业公司认为,黄浦安监妄下定论并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于是诉诸法院要求撤销。
实业公司提交了一份大楼局部倒塌阶段性检测报告,证明大楼六楼倒塌部位呈现V字形,可以推测是承重结构出现问题,六楼现场倒塌立柱根部裸露钢筋的锈 蚀程度表明该立柱早在多年前已被拆除,致使钢筋长期裸露在外。六楼两根承重立柱与五楼立柱柱顶之间隔着一层10cm厚度、质地疏松的混凝土,其强度不能作 为承重柱的混凝土,也证明两根立柱在大楼倒塌前已被拆除,现在的混凝土块是后期装潢所用的垫层或平层。
报告指出,根据正面立视图四川大楼只有七层,根据《四川大楼局部倒塌阶段性检测报告》反映大楼八层搭建是违法建筑。报告还指出1984年大楼七层加 建时加建人偷工减料、未规范施工。据此,实业公司认为此四川大楼局部坍塌的直接责任人应是六楼坍塌区域业主、七层加建人以及八楼违法搭建人。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房屋出租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生产的监管义务。原告以房 屋租赁协议的形式将安全管理责任全部归咎于承租人,并非是双方对安全管理的约定,而是原告对于责任的推卸。因此,黄浦安监认定原告未与承租人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的事实清楚,进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