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电梯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业主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部分物业企业通过 梯控系统限制业主乘用电梯楼层的做法 变相剥夺了业主对电梯乘用楼层的选择权,侵害了业主应有的共有部位管理使用权, 应该立即予以纠正。


由于部分企业在电梯管理使用方面,采用梯控系统限制业主乘用电梯楼层的问题时有发生,业主反映较为强烈。
电梯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业主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部分物业企业通过 梯控系统限制业主乘用电梯楼层的做法 变相剥夺了业主对电梯乘用楼层的选择权,侵害了业主应有的共有部位管理使用权, 应该立即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要求涉及上述问题的企业立即整改。
对于接到该通知后仍拒不整改的物业企业,我单位将视情况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通过《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给予差评扣减相应分数,并在今后的物业市场招投标工作中拒绝出具诚信档案证明,限制其进入物业服务市场。
另,建议镇街、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的方式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并通过重新组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服务。
希望存有以梯控系统限制业主乘用电梯楼层问题的服务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立即停止以梯控系统限制业主乘用电梯楼层的管理方式。
要探索新模式和方法,以更人性化和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对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而不是通过限制业主的使用权来管理共用设施设备。
特此通知
薛城区住房保障中心
2022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