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行政行为
提要:近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针对有关施工图审查的部分,取消了原条款中“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的最高法律依据不再。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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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分类:全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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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针对有关施工图审查的部分,取消了原条款中“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的最高法律依据不再。
提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作部分条款修改。
提要:编者按:近年来,我国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覆盖省、市、县三级,初步形成了“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总体受控,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居住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完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亟须解决的问题。
提要:新修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3日正式对社会公布,从新增条款内容来看,这一条例重在加强问责监督,严禁工程转包。”另外,新条例还针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作出规定,特别提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