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有关要求,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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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照分离|分类:全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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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有关要求,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提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提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资质改革衔接工作,现将施工劳务资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提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要: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停止受理三级、丙级等60余项资质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进一步简化。
提要: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转发你们,请按有关要求抓好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要:6月30日,住建部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仍按原条件进行审批或备案。
提要:在推行以自主申报为主的登记制度改革方面,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研究梳理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提出分类管理改革举措,突出“照后减证”,2019年在海南自贸试验区实现全覆盖,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