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研究
提要:一个没有车位、车库或地下室的住宅小区照样能够正常运转,而且目前开发商修建的车位、车库和地下室之建造成本并不分摊到房屋售价中,因此它们不属于配套设施。作为人防工程组成部分的地下车位、地下车库、地下室,在客体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
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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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类:全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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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一个没有车位、车库或地下室的住宅小区照样能够正常运转,而且目前开发商修建的车位、车库和地下室之建造成本并不分摊到房屋售价中,因此它们不属于配套设施。作为人防工程组成部分的地下车位、地下车库、地下室,在客体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
提要: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认定为《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中的共有部分。
提要:  你问我答  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很多读者都很关注这两部司法解释究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哪些实惠。记者近日采访了辽宁大东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