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下发沈版“国五条”细则

来源:沈阳晚报
作者:张晓宁
2013-04-02
提要: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再购买1套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按转让所得20%计征……昨天,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继...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再购买1套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按转让所得20%计征……昨天,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版“国五条”细则落地。

  原则 保持房价基本稳定

  通知规定,沈阳要确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2013年沈阳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当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稳定房价的责任,确保实现价格控制目标。

  住房 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要求

  认真执行国家住房限购要求。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再购买1套住房;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1年沈阳推行的商品房限购令规定,沈阳的限购范围局限在二环区域内。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二环区域内向其售房。

  二套 可进一步提高首付和利率

  通知规定,继续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首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按规定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及时制止、纠正;人民银行沈阳分支机构可根据市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个税 按转让所得20%征收

  依法执行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税务、房产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按转让所得20%计征,无法核实房屋原值的,可按现行核定标准计征。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办法,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

  对能够通过合同、购房发票、契税等途径查到原价格的二手房,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征税。

  沈阳晚报主任记者 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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