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条到42条,从2000多字到皇皇8000多字,这是2001年版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与今天正式施行的新版《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巨大变化。法规体量的跃进,表明广州对于解决违建的重视,赋予政府部门,特别是城管更多的权力去查处违建,同时这部地方法规也创造性地对相关方设定了更多的义务。这是一部吸取以往拆违教训,希望“举全市之力”解决违建问题的法规。
首先,明确对城管的授权,强化各部门与城管、规划部门协作应对违建的机制,甚至在细节上规定,其他政府部门向城管提供信息,应当免费;档案机构提供纸质档案的,只能收复制工本费。再如第19条规定:城管对违建立案后,向规划部门征询意见,规划部门认为城管提供的材料不足、难以定性的,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城管。
相对以往拆违法规里强调规范官—民关系,这部新《条例》却在努力规范官—官关系,以期通过政府内部协作,对违建发出合力,甚至小到提供资料要免费、必须在5天之内要求补足资料,其中明显借鉴《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样的技术性立法,特别是针对政府内部行政的技术性立法,还是相当罕见的。有理由认为,在违建这个老大难问题前,广州的权力机关正在运用一种“反求诸己”的思维,深耕内部行政资源。
与广州这次强化城管执法权的方案不同,深圳则走了另一条道路。2009年深圳大部制改革后,规划国土部门重司查违之职,之后各区开始单独设置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查违力量不再依附于城管部门。城管拆违和规划拆违,哪种行政管理更有效率?我们拭目以待。
其次,为了强化对违建的及时发现、及时叫停、拆除,《条例》还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公民、社会团体、公司设定了很多以往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比如,规定自来水、电力、燃气等公共部门,不得为违建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甚至规定不得向违建提供施工图纸,不得出售预拌混凝土。《条例》还设定了举报义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报告,并予以劝阻;而且还规定: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违建的舆论监督。
这样的地方立法,对社会各方面设定积极作为的义务(比如举报),以期集中力量打击违建,其中很多是对现行法律的突破。从执法效率的角度说,笔者认为能形成对于违建的一道道限制,能相对便利地阻止违建。这也可以看作是某种“连坐互保”,但会不会产生其他纠纷?比如,相关方面与违建方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虽然广州的条例明确这是违法的,但依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恐怕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还得做好相关的宣传、纠正工作,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这也是行政扩权,提升执法效率之后,难免发生的副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