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称房子给孙子 儿子将产权人换成自己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作者:梅国胜
2013-10-23
提要:  (记者梅国胜)昨日是本报法律援助工作站第26次接访日,9时至12时,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冷秀丽、曾长明律师共接待13位居民来访咨询,电话接访2人。  【市民求助】83岁的梅鑑秋老人,原在硚口区三曙街旌德巷有一套产权房,他有两个儿子,为防止将来他们为此房扯...

  (记者梅国胜)昨日是本报法律援助工作站第26次接访日,9时至12时,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冷秀丽、曾长明律师共接待13位居民来访咨询,电话接访2人。

  【市民求助】83岁的梅鑑秋老人,原在硚口区三曙街旌德巷有一套产权房,他有两个儿子,为防止将来他们为此房扯皮,老人曾写下遗嘱,将此房过户给小儿子的儿子继承。2009年此房所在地块拆迁,按当时政策就地还建。但在办理还建房产权登记时,老人的小儿子在没有得到老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产权人的名字更换成他自己的名字。老人非常生气,昨日特来本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咨询该怎样要回自己的房子。然后按照自己立下的遗嘱,过户给孙子继承。

  【律师观点】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曾长明律师认为,梅鑑秋老人要想按照自己的遗嘱处分该房屋,必须先要回自己的房屋。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梅鑑秋老人享有上述还建房的所有权。老人的小儿子未经允许擅自将老人的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侵犯了老人的房屋所有权,老人可依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儿子返还房屋。然后再立遗嘱,将该房过户给孙子继承。

  如果房管局在变更登记时未查明原产权人是否授权就擅自变更登记产权人,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老人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其具体行政行为侵权。

新浪地产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