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合作建房,本来是一件十分高兴的事情,这既可以解决资金问题,又可促进姐弟感情。但是,在梅州市丰顺县的一对同胞姐弟却因为合作建房的事起了纠纷,双方从感情甚好的姐弟演变成法庭上的原被告,这背后的原因之一就是跟现在越来越高的房价有关。
案情回顾
为一栋自建房 姐弟互告
阿玲与阿德是姐弟关系。姐姐阿玲于2002年11月通过转让取得了丰顺县汤坑镇一处使用面积为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建房资金不足,阿玲便与弟弟阿德口头协商,约定共同出资合建楼房,楼房建成之后以阿玲的名义分层办理房产证。
房产证办好之后,阿玲与阿德于2010年3月订立了《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一楼的店铺一人一半,二三楼归姐姐所有,四五六楼归弟弟所有,双方所属产权,有权各自出卖。因房产证写了姐姐名字,若弟弟想将自己的部分出售,姐姐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一切手续。
期间,国土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用了姐姐阿玲的名字办理,弟弟提出国土证及建设许可证由其保存。但姐姐阿玲一直未将房产证、国土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给弟弟,两人因此产生了矛盾。
2012年3月,双方经协商,楼房归阿玲所有,阿玲归还弟弟建房出资款,双方签订了《处理房屋合约》,但阿玲没有在付款期限届满前付清款项。而此时,房价却一直在涨。同年5月,阿玲一纸诉状把弟弟告上法庭,要求住在新房的弟弟腾退房屋还给她。最后,法院驳回了阿玲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份,阿德则将姐姐告上了丰顺县法院,要求姐姐按照双方合作建房的约定,将楼房中属于其房产部分归还,同时要求她配合办理房产证更名并归还国土证。
阿德诉称:“地皮是姐姐买的,买来后好多年都一直没有动工,因为她没钱,那时双方就说好合作建房的,约定是姐姐出地皮,我出资金,房子盖好之后是按照店铺一人一半,二三楼给姐姐,四五六楼就给我。”
阿德说,“当时姐弟合作建房时的房价并不高,这几年土地和房价都涨得厉害,姐姐现在想打算把房子以高价卖掉换钱,而按照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这栋房子的价值已经翻了好几倍。”
但阿玲辩称,她当时建房的钱不够,才向弟弟借了大概20多万,但是后来还了他。2012年3月自己是被逼才签了《合作建房协议书》,原本希望弟弟能与自己一同经营生意,才同意把房子分一半给阿德。
阿玲称,自从合作建房协议签订后,弟弟的种种行为却对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她因此不愿意按协议把房子分给弟弟。
法院判决
按合作建房协议分配产权
今年7月22日,丰顺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书》,对房产的具体分配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分配房产。阿玲声称在逼迫的情况下签订,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阿德有权要求阿玲协助将房产变更登记到其名下。
此外,《合作建房协议书》中并未对阿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协商重新处置,且该国土证的土地使用权人为阿玲,法院认为,阿德要求国土证应交由其保管的理由不充分。
据此,法院判决房产按照《合作建房协议书》中的约定,一楼店铺一人一半,二三楼的产权归阿玲所有,四五六楼的产权则归阿德所有,阿玲应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协助阿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
合作建房应约定产权分配
判后,相关法官对该案作出答疑,指出,阿德与被告阿玲是通过签订协议书的形式对合作建成的房屋进行了产权的分配,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在发生纠纷之后能够按照双方约定对争议的房屋进行所有权的确认。
合作建房在生活当中比较常见,一般是发生在有地无钱或者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即首先由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房屋产权,再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另一方,所以双方最好在协议中约定好产权分配方式,以免发生争执。
如果双方在合作建房时没有对房屋的分配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时候又该如何处理呢?
该法官指出,根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此可知,除了双方具有家庭关系外,一般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
那么具体的份额又该如何分配呢?《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