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合肥市安监局原副局长王西平涉嫌受贿一案。庭审中,王西平对大部分指控不持异议,但对张玲拿的76余万元的定性有异议。王西平认为,两人协商共同出资购买房子,是作为婚房,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公诉人则当庭出示了张玲的证言,张玲称,之所以给王西平76余万元,有双重考虑:两人将来能走到一起,就一起住;如果走不到一起,就当是给他的感谢费。
从民法上讲,如果夫妻双方用自己的钱共同购买的房屋,即使是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但每个人垫资的部分仍属于“婚前财产”,将来如果离婚的话,这部分财产仍然归个人。如果从这个角度上讲,张玲虽然为王西平购房垫付了76余万元,如果离婚,这笔钱仍然是张玲的个人财产。张玲称给钱有“双重考虑”,但毕竟没有明确是指行贿,而是表示两种可能性都存在,并且两人也确实结婚了,那么,从“疑点归于被告人”的角度,这笔钱就不宜认定为受贿款。
如果张玲在为王西平垫付76余万元时,明确表示这钱是送给他的,房子也登记在王西平个人的名下,她将来不向他主张权利;而王西平也明确表示愿意收下这笔钱。那么,行贿和受贿的行为在这个时间段完成,王西平受贿就是既遂。王西平以“婚房不是受贿”来推卸责任就不能成立。
此外,如果张玲与王西平以结婚的名义,但结婚不过是个幌子,目的就是给王西平进行利益输送,结婚后又离婚,将房产全部自愿给了王西平。那么,他们这种行为不过是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以达到行贿和受贿的目的。
所以,对于贪官“婚房不是受贿”的辩护,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还要善于“揭开面纱看真相”,要看看男女双方是否真正结婚并且是为结婚共同购买房产。这一案例还提示我们对于官员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公开申报的重要性,以预防官员和不法商人相互勾结,利用结婚来实施行贿和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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