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乐居讯(编辑 朱玲烨)8月15日,备受关注的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定正式出台。新规规定,2004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此后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那么,杭州经适房上市交易须补交的55%差价算高吗?我们不妨关注一下其他允许经适房上市交易的城市的情况。
北京:“新房”补交70%差价 “老房”买卖不受影响
2008年4月,北京出台经适房出售新规。该政策以当年4月8日为“分水岭”,“老房”和“新房”,采用不同的政策。
对于“新房”而言,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保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保部门按原价回购; 满5年后可以上市,但出售时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 格条件下,区县住保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而对于老房而言,未满5年的与新房执行的同样的政策。但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补交价款则是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广州:新购经济适用房满5年可租售 补交80%差价
2013年4月17日,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提出,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济南:满五年可买卖 缴纳70%差价获产权
7月底,济南颁布《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若干规定》,自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规定》指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五年,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向市政府缴纳收益价款后,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购房家庭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性质不再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不再标注划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确需转让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具体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回购的经适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作为保障房使用。
南宁:4时段所购经适房可上市 最多交60%差价
7月15日,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细则出台,4个不同时段购买的经适房,将按照不同的年限限制,向政府补缴差价后,就可上市交易。另购公有住房者退出一套才能交易。
具体规定为:
(一)2004年12月2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4年12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缴纳相关价款。
(三)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22日前,也就是该份通知实施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 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上市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价款的差价的60%缴纳相关价款。
(四)该通知施行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满5年,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购房合同确定的 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该比例按照购房人的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并明确注明在购房合同中。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 优惠额之和。
郑州:经适房5年后上市交易 补交70%差价
2012年10月1日,郑州市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按照规定,自2012年9月1日以后取得购房资格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届时的交易评估价与原购房差价的7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武汉:满5年可上市交易 差价70%需上缴
2006年武汉即出台规定,允许购买经适房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并要求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但土地收益如何收取一直没有明确。
2012年7月,武汉正式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细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上市交易的,需满足签订《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武汉市企业职工集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满5年,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期满上市交易时,有两种办证方式: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性质。二、交易双方愿意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也可以按照该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70%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中有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条款的,还应提交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关于确定对该房是否执行优先回购的书面意见。
烟台:满五年上市交易 收益50%归公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在烟台,购房人要按照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款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政府可优先回购。5年内确需上市交易的,由政府按原价回购。
合肥:上市交易细则出台 40%收益上缴
去年年底,合肥市出台《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适房上市交易进行详细规定。按照通知的要求,经适房上市交易须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金。其中,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前期间所买的经济适用房,按照该住房市场综合评估价的15%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金,即房屋基准价×建 筑面积×15%。2008年1月10日(含)以后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差价的40%向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等价款,即(房屋基准价-购房价格)×建筑 面积×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