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就《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进行审议(下称《规定》)。记者获悉,新建、扩建及涉及人防工程改建的民用建筑按要求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提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明确了修建标准。10层...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就《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进行审议(下称《规定》)。记者获悉,新建、扩建及涉及人防工程改建的民用建筑按要求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提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明确了修建标准。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除此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10层以下且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千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可“以缴代建”。施工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一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然后由相关部门另外选址,集中建设大型的公共防空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