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过期十年了 房主该如何维权

来源:新浪地产
2015-07-27
提要:??裕华区刘女士咨询:十余年前,以我个人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我老公的表弟张某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和抵押期限均为两年,并按银行要求,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后来,张某的生意失败,到期未还上银行借款;再后来,大约六年前,张某因车祸去世,该笔账目不了了之。在抵押期限到...

??裕华区刘女士咨询:十余年前,以我个人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我老公的表弟张某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和抵押期限均为两年,并按银行要求,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后来,张某的生意失败,到期未还上银行借款;再后来,大约六年前,张某因车祸去世,该笔账目不了了之。在抵押期限到期后,至今已经十年了,该银行未向张某主张过债务,也未向我主张过抵押权。现在,我想让银行给我解除抵押,没想到银行置之不理。我想知道,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帮办:由于本案抵押期间在十年前,根据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本案中,刘女士的抵押期已超过十年,早已超出了上述规定中抵押权行使的期限。

??此外,按照现行的《物权法》第202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应该说,《物权法》这一规定,在抵押权的行使方面,比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还为严格。

??“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在抵押期限超过十年、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已逾多年的情况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登记,对原抵押权人来讲,因已经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变得毫无意义,此时,如果仍允许抵押权持续存在,对抵押人未免过于苛刻,也与担保责任不重于主债务人责任的法律原则相悖。故在此情况下,原抵押权应因其逾期未行使而归于消灭。此时,应将涉案房屋恢复至初始状态。本案中,刘女士可诉请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消灭,要求某银行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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