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卖房须公示辐射信息

来源:北京日报
2013-08-17
提要:  本报济南讯随着山东地铁、城轨等轨道交通设施陆续投入使用,保护百姓免遭相关辐射威胁迫在眉睫。9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已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全国第五个为防辐射立法的省份,山东省将从严管理各类电磁、电离辐射设施。 &ems...

  本报济南讯 随着山东地铁、城轨等轨道交通设施陆续投入使用,保护百姓免遭相关辐射威胁迫在眉睫。9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已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全国第五个为防辐射立法的省份,山东省将从严管理各类电磁、电离辐射设施。

  此次已进入送审阶段的《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主要适用于山东省内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公安、卫生、无线电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都将负责保障潜在辐射源的安全。在这些能源、交通设施建设当中,各地将率先开展环境辐射水平调查,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对于普通市民对防辐射知情权的要求,条例要求相关单位进一步公开相关信息。其中,今后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对于开发商未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辐射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最高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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