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养老院推出“奖孝金”制度
近日,一张长方形纸片,掀起一场有关亲情的讨论。苏州一家民营养老院推出“奖孝金”制度,规定子女探望老人达到一定频率,可以获得养老院发放的“奖孝金”,在后期缴费中,可以抵扣相应费用。“奖孝金”制度的初衷是希望子女多来探望父母,制度施行后,子女对老人的探望次数确实有了比较大程度的提升。
“奖孝金”制度详解
该养老院规定,子女在两个月内探望老人累计超过30次,会被给予200元“奖孝金”;而两个月内探望老人累计超过20次,给予100元“奖孝金”;以此类推,两个月内累计超过10次,给予50元“奖孝金”。“奖孝金”的发放对象,涵盖所有生活在该养老院内老人的子女。子女每次来院探望,会被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每两个月汇总统计一次。在领取流程上,工作人员根据汇总的数据,填写现金抵用券申请单,随后领取现金抵用券,并通知获取“奖孝金”的家属代表,进行发放。在后续进行缴费时,家属出示所获得的“奖孝金”,可以抵扣相应面值的费用。11月15日,该养老院举行了第一次“奖孝金”发放仪式,首批发放3万多元。
奖孝金现金抵用券
观察
“奖孝金”在引发关注的同时,也招致争议。养老院的负责人称,推出“奖孝金”制度,其示范作用要高于制度本身,“并不是花钱买亲情”。但网友对于老人儿女几乎一边倒的唾骂声。网友普遍认为,这些儿女不是为孝而来,而是为钱而来。往狠里说,常回家看看,法律都没能解决的事,一两百元钱就把这些做儿女的搞定了。用物质奖励来刺激子女尽孝,属于花钱买亲情,是对中国养老现实的无奈和讽刺,其可持续性也值得怀疑。也有少数声音表示,200元奖励金并不多,子女未必是因为钱,不必上纲上线到是否孝顺的道德高度。但用200元就增加了子女探望次数,这一结果是好的。我们应该思考为什么不发代金券就不来,有了代金券就人数暴涨。
分析
“奖孝金”制度之所以引发网友骂声一片,是因为受传统文化影响,国人意识中一直有“孝心无价”的观念。“奖孝金”一词字面解读是因为孝顺奖励金钱,孝顺与金钱呈因果关系,如果改成“孝心补贴”等名称或许会好一些。200元,对于个人或家庭,属于小额金钱,并不会对生活有根本性改变。200元“奖孝金”一出,子女探望父母次数大幅提升,有一种“金钱买亲情”,亲情只值200元的即视感。在此,我们展开脑洞,假如“奖孝金”不是200元,而是2000元,20000元,也许大家就会觉得不是讽刺是补助了。假如“奖孝金”制度推出后,子女探望老人次数并未增加,“金钱也唤不起孝心”这种结果更可怕,才是对中国养老的莫大讽刺。
调查发现,苏州这家养老院是一家护理院,实质是医疗卫生单位,接收的老人多是中风后遗症、植物人、癌症晚期、老年痴呆以及各类重症手术之后需要长期卧床、康复及其他生活不能处理的患者。从大概念来说,应该属于临终关怀的护理服务性机构。子女在此机构中的花费,比一般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要高很多。将有需求的老人放到专业护理机构本身就是子女的孝心。
值得注意的是,在施行“奖孝金”制度的同时,养老院也在积极呼吁子女多关怀父母、探望父母,最大程度感召子女孝心。子女多来探望父母次数的增加,并不仅是“奖孝金”的功劳。
两个月一两百、两三百元的“奖孝金”,对于探望老人更勤快的儿女来说,多多少少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但最重要的还是这种激励方式,挠到了做儿女的心底里最柔软的地方。与其说这些做儿女的,看重的是这一两百、两三百块钱,不如说看重的是被钱所激活的孝心善意。
思考
根据民政部2016年7月11日公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2200万人,占总人口16.1%。根据2016年10月9日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显示:我国失能、半失能老人约4063万。在老年人口中,69岁及以下的低龄老年人口占总数的56%,70岁至79岁的中龄老年人口占30%,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口占近14%。我国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且正在向重度老龄化迈进。
计划生育国策后,第一代独生子女大多已进入婚育年龄,421家庭模式(即四个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开始呈现出主流倾向。身处“上有老、下有小”的中间层,要面对养老、养育孩子多重压力。二孩政策放开后,压力会进一步加大。这种情况下,养老成为重担。
养老问题日益尖锐,是人们如此关注“奖孝金”制度的根源,仅靠一所机构施行的“奖孝金”制度就上升到孝心的道德高度未免太过敏感。管家帮研究院认为,“奖孝金”制度是激活儿女孝道的好方法,找到令人喜闻乐见的类似方式方法才是整个社会需要关注乃至用心思考的命题。整个社会的孝心光靠一纸法律文本的标尺,作用是有限的。让严肃的法律文本与活泼的激励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社会元素都能参与进来,才能够最大限度激励社会的孝道孝心,使养老起到一加一等于二、甚至大于二的效果。
Tips: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子女的探望义务有明确的规定,第十四条称,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则进一步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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