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商品房遭遇层高“缩水” 业主如何维权

来源:河北青年报
2013-08-09
提要:  收房时层高变低开发商是否违约?  ■读者刘先生:买房时,合同中约定的层高为2.7米,交房时却发现连2.6米都不到,我们之前设计的装修方案和购买的吊灯都不能用。合同中也没说层高不够怎么赔偿,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  ■王晓娟律师:...

 收房时层高变低 开发商是否违约?

  ■读者刘先生:买房时,合同中约定的层高为2.7米,交房时却发现连2.6米都不到,我们之前设计的装修方案和购买的吊灯都不能用。合同中也没说层高不够怎么赔偿,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

  ■王晓娟律师: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净高不得低于2.1米,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一。但是因为您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对层高做了明确约定,所以交房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

  现在实际交房的层高与约定不一致,显然属于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您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合理要求开发商减少房款或作出其他赔偿。

  夫妻借钱买房落儿子名下 离婚后借款该谁还?

  ■读者张女士:2009年,我和丈夫借钱买了一套房子并落在了未成年的儿子名下。现在我们想协议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丈夫同意我跟孩子在所购买的房子里居住,但要求我来还剩下的5万元借款。请问,这笔欠款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刘建周律师:首先,这套房子的产权属于孩子,离婚时你们双方都无权分割,抚养孩子的一方带孩子在房子中居住也很合理。

  其次,即使房子和孩子都给了您,也并不意味着您就应该承担债务,因为您不是房子的所有人。

  最后,房子落到孩子名下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与行为,而5万元债务是你们共同生活时借的,实际上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所以,您丈夫应该和您同时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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