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的马女士自己拥有多套房产,两年前她又看中一套房。为少付贷款利息,马女士与下属胡小妹商议,用胡的名义贷款购房,然后再过户给马女士。但当90万元房款进了胡小妹的账户后,被胡小妹扣下,称是马女士赠予的。马女士只好将其告上法庭,最终追回90万元。
马女士和胡小妹认识多年,胡一直在为她做事,两人关系不错。2011年12月,马女士看中了胡小妹在常平镇租住的一套房。已有多套房产的马女士想少付贷款利息,就找从未购房的胡小妹商量。双方敲定,用胡的名义买房,购房款、银行贷款的钱则全部由马女士出。
之后,马女士分几次将共计85万元的全额房款,通过胡小妹支付给张某。其间,马女士授意胡小妹,让胡以购房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房贷。2012年3月,胡小妹与原业主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子转让到胡小妹名下。
今年7月,胡小妹再与马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今年8月13日,银行将贷款发放到了胡小妹的个人账户中。谁知贷款到账后被胡小妹取走,不再还给马女士。后者只好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胡小妹表示自己与马女士是多年好姐妹。“我长期为她做事,帮她赚了很多钱,她也一直表示要送一套房给我表示感谢,这90万元是她赠予给我的。”但马女士坚决否认双方存在赠予的情况。
因为胡小妹拿不住确凿的证据证明“赠予”行为存在,东莞第三法院最终否定了90万元为赠予款,近日裁决这90万元为胡小妹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由于近年房贷利率政策的变化,导致很多“代持房产”现象存在。即熟人之间以无房者名义买房再过户,减少贷款利息。因此种现象多数发生在熟人甚至亲戚之间,双方往往很少有书面合同,导致类似上述案例的纠纷存在。
“房产代持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在房产转移到本人名下之前,代持人可能存在转卖、抵押等行为导致房产权利存在瑕疵”。为了将风险降到最低,法官建议要对 代持人进行全面的了解,双方最好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双方对代持房产过程中,各自支付的相关款项票据应妥善保存,并及时结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