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多出20平方米公摊面积怎么办?

来源:内蒙古晨报
2013-11-28
提要:  2008年,王先生购买了回民区富源小区一间60平方米的门脸房,2011年交工时,房屋面积却变成了80平方米,多出的20平方米均为公摊面积。王先生因此事与开发商无法达成一致,他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实际交...

  2008年,王先生购买了回民区富源小区一间60平方米的门脸房,2011年交工时,房屋面积却变成了80平方米,多出的20平方米均为公摊面积。王先生因此事与开发商无法达成一致,他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实际交付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双方应以实测面积为准,买受人多退少补。”预付定金为5万元,待该楼封顶时付其余房款的50%,交房时付剩余款项。

  王先生以多出的20平方米无商业使用价值为由,拒绝交付剩余房款。就在他与开发商相持不下时,开发商却以该房屋从交付使用至今,王先生收益的房屋租金已经超过购房时的房款价值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房本。

  记者与王先生一同来到回民区检察院进行了咨询。回民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金燕翔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王先生与开发商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所以双方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回民区检察院提醒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对房屋面积、交房时间、办理房本时间、交款方法、违约责任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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