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立法 打造生态文明先行区

来源:黔中早报
作者:邵培佳
2014-01-10
提要:  为将贵州省打造为“生态文明先行区”,同时在推进全省“两加一推”战略中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环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昨天,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为将贵州省打造为“生态文明先行区”,同时在推进全省“两加一推”战略中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环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昨天,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据了解,《条例(草案)》的制定是一个开创性工作,目前国家没有大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没有制定有关法规,贵州省率先启动,先行先试。

  生态红线内

  进行破坏生态环境活动

  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生态红线既是我省生态环境的保护线,也是生态支撑我省发展的生命线,划定生态红线,是为了严格禁止大规模、高强度的过度开发,遏制生态系统不断退化的趋势。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红线划定的原则和内容,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生态保护价值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加强保护,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红线。

  《条例(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从事与生态保护、改善无关的项目开发活动,以及其他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任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9项生态环境保护指标

  对第一责任人实行

  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

  保障措施方面,《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制主要包括九项内容:生态环境质量指标,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森林、湖泊、湿地、河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以及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环境基础设施以及防灾体系建设,碳排放总量控制及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可再生资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

  第五十条规定,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离任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不低于当年本级财政收入的2%以上4%以下的标准,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对公益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等。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检测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警和综合评价;制定节能减排指标,建立节能评估审查、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提升与环境风险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模式。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档

  将环境失信人名单

  通报给相关单位

  生态环境恶化、资源瓶颈制约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而第五十四条对生态补偿制度的原则、方式、补偿事宜及提供经济补偿进行了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投入为主、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与资金、技术、实物补偿等方式,对生态保护区、流域上游地区和生态建设者提供经济补偿。鼓励探索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建立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

  在监督机制上,《条例(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档案,将单位和个人严重违法本条例的行为记入档案,并将环境失信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智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辈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环境信用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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