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8月5日讯 (记者曹茜)为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济南市出台《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08年1月7日公布的《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同时废止。新的收购储备办法规定了土地收购和储备的范围,明确收购期限,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签订收购合同。
土地收储机构可收购5种情形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和其他可以收购的。
与以往相比,此次出台的收购储备办法明确了收购期限。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非住宅房屋土地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签订收购合同。逾期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土地收储机构应当终止收购程序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土地收购分为评估收购和土地出让分成收购两种方式。土地使用权人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收储机构可以优先收购。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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