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质疑:嘉兴市秀洲区法院拍卖土地是否违规?

来源:新华网
2013-05-30
提要:据艺宏公司负责人张洪反映,4月3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发布原环菱公司工业用地拍卖公告,竞买的报名时间为2013年4月03日至4月18日。新华网浙江频道编辑就艺宏公司反映的情况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东方拍卖公司及介绍人茹传进行核实。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据艺宏公司负责人张洪反映,4月3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发布原环菱公司工业用地拍卖公告,竞买的报名时间为2013年4月03日至4月18日。4月18日下午(此时已过报名时间),艺宏公司收到介绍人茹传忠电话告知拍卖信息。茹传忠以自然人名义取得委托书后转让与艺宏公司。艺宏公司于19日上午十点拿到合同书,下午参加拍卖。合同上注明买受方需缴纳100多万水电、物业等费用,但并未注明具体需要缴纳的税费金额。直到艺宏公司以2100万元拍得该工业用地后方得知艺宏共需缴纳税费、水电费等费用一千七百多万,这笔费用艺宏公司事先并不知情。

  张洪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及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允许房地产转让;否则,不得转让。据艺宏公司了解,环菱公司在2007年取得上述出让工业用地后,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应在该工业用地上固定投资不低于2500万元以及建造相应的厂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但至今环菱公司未在上述工业用地上进行过投资开发,没有建造厂房等设施。因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上述工业用地不得通过包括拍卖等形式进行转让。不应该由法院拍卖,而是由政府收回。然而,拍卖公司在拍卖须知中并未明确告知上述工业用地的重大权利瑕疵,导致拍卖合同签订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张洪还反映,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4月3日发布了拍卖信息,但是嘉兴国土资源局秀洲分局于4月16日才给秀洲区人民法院致函告知拍卖的相关事宜,时间上存在问题。艺宏公司认为,法院应该是先得到国土部门的通知函后才能发布拍卖信息。

  新华网浙江频道编辑就艺宏公司反映的情况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东方拍卖公司及介绍人茹传进行核实。

  秀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根荣:秀洲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最高院规定发布公告,公告中已讲清楚买受方应承担所有税费。因成交价不同会影响最终的税费额,所有并未注明具体税费额。这些在报名签字时已经讲明,艺宏公司拍得该地后违约,按规定需负担下次拍卖与本次拍卖的差价。

  原环菱公司工业用地在6年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投资建设,造成了土地浪费,应由政府收回,土地局发布公告后方可拍卖。法院于3日发布了该土地的拍卖公告,虽然比国土局发布公告日期要早,但是法院在发布拍卖公告之前已经同国土局讨论过此事,国土局同意法院对该土地进行拍卖,并承诺在正式拍卖之前发布公告。正式拍卖在4月18日以后,国土局发布公告日期为4月16日,均是按照事先协商好的进行的。

  东方拍卖公司经理徐建华:拍卖公司拍卖的工业土地受秀洲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此事不予回应。

  介绍人茹传忠:合同上注明的签约时间是16日,实际签约时间为18日。在介绍之时,茹传忠对合同内容也不了解。茹传忠介绍是因为艺宏公司一直是租用他人场地办公,不利于企业发展。茹传忠认为此次拍卖并未做到公平公正。

新浪地产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