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的一天,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的前台来了位小陈姑娘,她看上去愁容满面,欲言又止。
公证员杨爱娥询问后得知,小陈姑娘马上就要结婚了,和男朋友感情也很好。此次前来是为了婚房的问题。原来,按照双方家里的习俗,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然而,因为买房花光了男友家的积蓄,房子就没有加小陈的名字。这让小陈的父母心里很不舒服。二老四处打听后了解到,房子是男方婚前所购,婚前的房产算男方的个人财产,那女方又出装修费,又出置家费,这以后万一分手,房子与女方一点关系也没有,因此他们觉得这笔数额不低的装修费出得不痛快。为此,双方家长闹得很不愉快。
弄清情况后,公证员在安慰小陈姑娘的同时告诉她,房子为其男友婚前所购,就应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你可以带男朋友一起来公证处,办一个财产约定的公证。通过财产约定,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财产约定协议,再办理产权证的变更就可以了。”
听了公证员的建议后,次日,小陈便和男朋友高高兴兴地来到公证处,办理了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小陈的男朋友告诉公证员,本来自己也想将房子过户给女朋友一部分,但他打听过了,要交不少税费,现在正是结婚花钱的时候,一时也拿不出那么多钱。对于公证员所提供的这个方案,既然双方父母都表示接受,那他们也落得高兴。“现在问题都解决了,我们正在筹备婚礼,到时候一定要送喜糖来表达谢意。”小陈高兴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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