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见习记者贾雪梅)征得单位同意后,买了本单位同事的职工宿舍,18年后房子拆迁,同事反悔又想要回房子。  1995年,刘阳(化名)在鹦鹉大道以2480元买了一个40平米的职工宿舍,卖方是他单位的同事70多岁的王婆婆(化姓)。当时在单位主持下双方已签订协议,并...
(见习记者贾雪梅)征得单位同意后,买了本单位同事的职工宿舍,18年后房子拆迁,同事反悔又想要回房子。
1995年,刘阳(化名)在鹦鹉大道以2480元买了一个40平米的职工宿舍,卖方是他单位的同事70多岁的王婆婆(化姓)。当时在单位主持下双方已签订协议,并将住房证过户到他名下。1998年时,单位又换了新的住房证给他。
2003年时,单位破产被另一家公司收购。2007年,王婆婆找到刘阳,想要回房子。刘阳没有答应。然而今年10月,单位房面临拆迁,王婆婆女儿要起诉刘阳,并说卖房子时其母已70多岁,头脑不太清楚。
随后,刘阳找收购原单位破产的公司请求调解。但该公司说这是收购前的单位遗留问题,他们不负责。现在公司不让给办理拆迁协议,要求双方协商好后再办。
律师说法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梅芳认为,从法律上的诚信原则上讲,王婆婆的诉求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涉事公司应该按住房证为刘阳办理拆迁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