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针对听证、强拆等情形以及公房承租人、征收范围内有多套住宅的被征收人等,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过半被征收人不认可
须组织听证会修改方案
根据办法,在六种情况下,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日内,发布冻结通告。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暴力强拆须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责
办法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
可以先参加房改再补偿
细则规定,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房改的,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
选择房屋安置的,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不止一套房屋被征收
最低补偿面积合并计算
《细则》规定,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34平方米)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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