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的时候别着急 做不到的不要轻易承诺

来源:南湖晚报
作者:孙洪涛
2013-07-19
提要:  前段时间,一个名叫张勇的男人找到新嘉街道老娘舅杜子鑫,诉说购房人赵刚扣留他2万元购房尾款的事,请求老娘舅出面帮忙协调。经过一番努力,老娘舅为当事人理清关系,分清责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争议得到平息。  户口迁出支付尾款  去年2月,...

  前段时间,一个名叫张勇的男人找到新嘉街道老娘舅杜子鑫,诉说购房人赵刚扣留他2万元购房尾款的事,请求老娘舅出面帮忙协调。经过一番努力,老娘舅为当事人理清关系,分清责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争议得到平息。

  户口迁出支付尾款

  去年2月,王红(系张勇前妻)经公证,委托中介公司的刘强与赵刚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王红把位于三元路的房屋卖给赵刚,并列明了房款、交房时间以及税费承担方式。

  赵刚预付了购房定金,并额外书面强调王红应负责将该房屋所附带的户口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迁出,买方赵刚到时暂押2万元购房尾款作为约束条款,待该房屋所附户口迁出后,再将2万元押金支付给王红。

  合同签署后,一切都很顺利,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不久,赵刚一家搬进新购置的房屋中,只等该房屋原户口迁出,再付清全额房款。

  买方婚变引出变数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久,王红和张勇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约定前述的2万元售房尾款债权归张勇所有。

  自房子出售后,张勇一直在积极张罗迁户口的事情,眼下相关手续已经办妥,只等签字后即可将户口迁出。谁知,张勇前几天联系上买主赵刚,双方却因迁户口和支付尾款的事发生口角:张勇担心自己把户口迁出后,赵刚不把押金交付给自己,因此在最后的程序前止步;而从赵刚的角度分析,他也有顾虑,而这一切都是由婚变引发的。

  中介代收圆满化解

  听完张勇的讲述,老娘舅联系赵刚核实情况。赵刚称,他确实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王红的房子,中介方刘强代王红承诺,在交房后6个月内将房屋附带户口迁出,但时至今日户口还未迁出,违反合同约定的是卖方,“户口迁出后,我自然会依约履行合同。”另外,基于合同写明的卖方是王红,而非张勇,赵刚担心将尾款交给张勇会有“后遗症”。老娘舅与房产中介联系,中介证实房产买卖的事情,但是认为张勇应该先将户口迁出,之后才可以向赵刚索取2万元剩余购房款。

  摸清相关方的真实意图后,老娘舅指出了纠纷的焦点:赵刚的顾虑有两点,一是户口迁移的时间拖得太长,卖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另一方面,张勇不是合同列明的当事人,把钱款付给张勇,赵刚担心以后会有纠葛。

  而张勇坚称,承诺6个月内迁户口非其本意,而是中介刘强的主意。退一步说,赵刚已将其本人户口迁入该房中,即使超过半个月的约定再迁出户口,对赵刚不构成任何经济上的损失,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老娘舅提出,房屋中介有责任和义务做好这桩房屋买卖业务的后续工作,赵刚可以将尾款先交付到房屋中介处,等张勇将户口迁出后,持迁出户口的证明即可拿回尾款。中介代理刘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积极与委托人沟通,不能因为急于求成就超越自己的代理权限,承诺诸如迁户口的时限等条款,使己方陷于被动。

  最终,经过老娘舅和中介方面做工作,张勇将户口迁出,并顺利收回全额尾款,而中介代理刘强则承担了少量违约费用。(文中除老娘舅外均为化名)

  老娘舅感言

  无论买卖房屋或做其他交易,合同双方都应对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做全面的考量,并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订立和履行合同,不能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代理人更应持谨慎态度,否则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因一方不能实践诺言而导致争议产生,不仅会带来经济损失,更有损中介方的诚信形象,影响企业信誉。(通讯员 孙洪涛 漫画 张利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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