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细化城管标准:践踏城市绿地最高罚500元

来源:惠州日报
2013-10-23
提要: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一)》日前出台,这是我市首次出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标准》对75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进行了分类。其中,在绿化树上刻字、采折践踏花草等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有具体标准。 &em...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一)》日前出台,这是我市首次出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标准》对75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进行了分类。其中,在绿化树上刻字、采折践踏花草等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有具体标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减少城管因执法产生的纠纷。另外,因城市管理涉及内容较多,相关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批内容或很快公布。

  “三乱两随”屡教不改可罚500元

  记者了解到,《标准》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燃气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工商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危害房屋管理、拆迁管理等方面,根据违法程度与情节制定了对应的自由裁量处罚细化标准。

  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标准》对“到此一游”、张贴“牛皮癣”、“三乱两随”(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随地吐痰、便溺)等20项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作了分类。《标准》提到,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将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根据情节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类别,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我市对“三乱两随”违法行为的开罚的规定已家喻户晓。而《标准》中提到的“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可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500元”的规定却鲜有人知。另外,如果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每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损坏垃圾箱等环卫设施、临街商铺占用道路摆卖商品等多种破坏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均有对应的处罚标准。其中,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临街商铺占用道路摆卖商品的,可处以50~500元的罚款。

  擅自砍伐古树名木致死最高罚10万

  践踏绿地、攀折树木、采摘花草的违法行为比较常见,但其处罚标准却鲜有人知。

  《标准》提到,在城市绿地内,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或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可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初次可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较大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将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照流动经营情节较轻没收违法所得

  在工商管理方面,《标准》对无照流动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程度与情节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种,如果违法程度与情节达到“严重”,最高可罚2万元。

  情节属于“较轻”范围的,如利用“萝头担”等轻便工具进行无照流动经营、影响不大又是初次违法的,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属于“一般”范围的,如利用板车、三轮车等工具进行无照流动经营,初次违法,或利用“萝头担”摆卖两次以上的,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属于“较重”范围的,如利用机动车进行无照流动经营,或利用板车、三轮车等工具进行无照流动经营两次以上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两次以上利用机动车进行无照流动经营,且屡教不改,则违法程度与情节可直接从“较重”升级至“严重”,处罚标准也相应提升。

  在燃气管理方面,《标准》提到,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违法行为,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标准》提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或不能拆除的违法行为,即常见的小区楼顶违法搭建等行为,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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