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直播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铜陵新闻网
2014-01-21
提要:  1月17日,铜陵市中院微博直播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审理过程,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据悉,这也是铜陵市法院首次尝试微博直播案件的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铜陵县凤凰城小区一...

  1月17日,铜陵市中院微博直播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审理过程,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据悉,这也是铜陵市法院首次尝试微博直播案件的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铜陵县凤凰城小区一期往三期方向,自南向北行驶至黄山大道左转弯时,与自北向南蒋 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后经铜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蒋某受伤后,入铜陵市人民 医院住院治疗25天,共花费医疗费33254.18元。出院后,医院建休三个月。2013年8月14日,安徽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另 查:事故发生时,蒋某系铜陵某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员工,每月平均工资收入2652元。2013年9月29日,蒋某诉讼至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 为:刘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蒋某受伤,应对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蒋某在该起事故中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刘某的赔 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刘某赔偿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56202.71元。

  刘某不服,遂向铜陵市中院上诉。铜陵市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此进行了全程微博直播。案件审理中,刘某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蒋某的诉 讼。同时,刘某对蒋某不存在侵权行为。蒋某是农村户口,在庭审结束前并没有出示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一审判决认定蒋祥有劳动合同无事实 依据。蒋某在一审时提交的鉴定费用发票与鉴定机构不一致。刘某在庭审中又称:如果用调解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蒋某要求的后期治疗费就不应该另行主 张。蒋某答辩称: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蒋某的腿部现在还有钢板,还需要二次手术取出钢板,蒋某的医疗还未终结。2013年5月17日,蒋某与刘某曾就交 通事故赔偿事宜,至铜陵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故该时效至此中断,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同时,蒋某已当庭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单位证明和工资 表,并于庭后又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意见:上诉人刘某支付给被上诉人蒋某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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