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北京南路港汇华庭
问题:历史批复容积率与现行控规不符。超过18米的限高规定,还涉及回迁安置问题。
处理意见:由市规划局负责,指导项目业主按如下设计条件优化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并进行公示后提交规委会审议:1.B、C地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为42467平方米,建筑高度分别为81米和96米。2.D地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29179平方米,建筑高度120米。3.新增公建配套共40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200平方米、垃圾分类中心200平方米。该方案比历史批复方案计算容积率面积减少了15432平方米,限高也由原来的最高160米降低到了120米。
越秀区雅鸣轩项目
问题:历史批复回迁面积无法安置实际的拆迁需求;超过30米的限高规定。
解决方案:原则同意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用地,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28030平方米,其中商业面积为19662平方米,住宅面积为7054平方米,公建配套为378平方米,建筑高度58.5米。增加的2908平方米住宅面积用于回迁安置。由市规划局负责,市国土房管局配合,指导项目业主按以上设计条件完善控规论证报告并公示后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越秀区积善坊-洪桂坊
问题:超过30米的限高规定;历史批复与现行控规不符。
解决方案:由市规划局负责,指导项目业主按照现行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并进行公示后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其中,建筑高度不能超过中山纪念塔塔顶高度。
荔湾区中山七路兴隆广场项目
问题:现控规用地性质为C2,无法解决回迁安置问题,回迁面积6018平方米,未含公摊。超过30米的限高规定。现行控规建设量、市用地会议决议的10万平方米建设量、拍卖合同建设量的数据有不一致的地方。
解决方案:原则同意采取2011年市用地会议方案,由市规划局负责,指导项目业主按如下设计条件优化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并进行公示后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建筑高度60米,临康王路裙楼高度26米,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新增公建配套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在满足回迁户安置所需面积的前提下,该项目住宅与商业办公建筑面积的比例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最终设计方案与历史批复方案的建筑面积差额不再予以补偿。该方案比历史审批方案的计算容积率面积减少37630平方米。
解放中路商住楼项目
问题:国土合同建设量与现行控规不符;超过18米的限高规定。
解决方案:原则同意两个地块合并开发,以土地出让合同的总建设量为依据,扣除已建部分的建筑面积,拟建地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17596平方米,含老人活动中心50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200平方米等新增公建配套设施共700平方米。由市规划局负责,指导项目业主按如下条件优化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并进行公示后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建筑密度53.2%,绿地率10%,建筑高度85米,临街要求建骑楼。
越秀区晋丰广场项目
问题:历史批复容积率与现行控规不符;超过30米的限高规定。存在拆迁问题。国土出让合同未明确建设量。
解决方案:由市规划局负责,指导项目业主按如下条件优化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并进行公示后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容积率4.11,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9310平方米,建筑高度30米,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该方案比历史批复的总建筑量少了32753平方米。
越秀区泰康路粤海、大洋公司项目
问题:历史批复容积率与现行控规不符;超过18米的限高规定。
解决方案:第二届规委会第八次会议要求对粤海和大洋两地块在保持容积率、总建设量不变的情况下,整合两地块形成一体化的建筑设计方案后再提交会议审议。第九次会议原则同意采取保留大洋地块二期方案,具体要求为: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居住用地。该整合地块原控规确定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包含2900平方米公建配套设施面积;绿地率25%,建筑密度60%,建筑限高100米。同意新增地下计算容积率商业建筑面积8840平方米,并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
越秀区广鹏公司地块
问题:历史批复容积率与现行控规不符;超过30米的限高规定。
解决方案:该地块建筑面积不超过56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尽快完善方案报入市规划局。
滨江西路地块
问题:超过30米的限高规定。
解决方案:将采取保量方案实施,由市规划局落实控规调整,市国土局按照《广州市限制土地处理办法》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海珠区政府负责收储地块,并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凤安街地块
问题:超过30米的限高规定。
解决方案:限高60米,满足《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可达到经济平衡及满足回迁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