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博鳌亚洲论坛如期举行,期间发布的2016版《互联网金融报告》因为涉及多个互联网金融热点事件而成为关注焦点。
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周文重在报告中指出,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定下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基调,这一基调即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在某种程度上,这一要求也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未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成熟,传统金融机构的基础业务尽管不会被完全革新掉,但是必须与时俱进的变化,否则难以对接时新的客户需求。因此,传统金融除了坚持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和健康发展之外,积极创新也是重中之重的战略。
然而,笔者先前闲逛知乎看到一篇帖子,事实上有关长安信托的不良行径当让人痛定思痛:在信托市场多有法律灰色地带的当下,信托可期的未来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障才不会再被肆意鱼肉?因为我们可以从中看到,风险防范被当成了一种玩弄投资者的戏法,更别谈趋利避害和健康发展,或者创新只会是其最后被迫的选择。由此,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投资者,透过2016版《互联网金融报告》的发布,引起对传统涉及风险管理的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一样的重视,金融市场的发展只有平衡才能健康繁荣。
话说,鼎晖获得限售股票并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进行股票质押,通过协议确保股票被回购时投资者权益不会受损,无可厚非,然而其通过长安信托质押的是收益权,这种情况下就算有协议保障也只是针对收益权,假如股票被回购毛之焉附?可是,长安信托竟能借助兴业银行将投资者近1.2亿人民币绑在处于可能被回购状态的股票上,发行了信托计划。究其缘由,意在长安信托故意隐瞒了业绩补偿协议,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投资者始终不知道标的股票附有第三人权益,就这样长安信托将依据《信托法》第十一条无法成立的信托明目张胆地推给了投资者。更耐人寻味的是长安信托仅仅设置了追加线,并没有预警线和止损线的订立,将处于次劣级的投资者完全置于两难的境地,不能提出平仓,只能不断地追加资金以保证信托的市值,直至丧失收益权而本息全无。
其中,还有一个“帮凶”角色东方高圣。东方高圣作为投资者的执行合伙人,以朋友的身份释放投资机遇以拉投资者入局,承诺悲观收益可达434%。结果合同签订不久,标的股票股价便一路下跌,东方高圣还故意回避商讨有关补仓的事宜,导致投资者的投资全部打水漂的结局,事后东方高圣以补偿为由要求投资者签署退伙协议显尽投资者的悲凉处境。
截至目前,这篇有关长安信托懈怠尽责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的帖子,已经收到103个回答和逾1600个赞,可见国内投资者的地位是多么的弱势。千股跌停、千股涨停复现的股市动荡于股民而言无非是被套牢的状态,尽管要看市场的脸色,但还有回本的机会。而题主描述的案件中,平仓也就意味着投资者血本无归。当长安信托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其却把这个信托计划看作通道业务,仅仅是融资的一种手段。然而信托即“受人之托,履人之嘱,待人理财”,是一种法律行为,在这儿却被混为了助人为乐的高尚举止,长安信托亏有难以获得的专业资质和国资背景,网友们会群起而攻之,发扬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真道义也就见怪不怪了。
事实上,一开始的信托业务依托政策优势,提出创新,无非是形式上的,实质上还是融资服务,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配套的法律法规并未跟上脚步,一直处于滞后的状态。从而,信托发展至今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例如虚假宣传、非法集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以致无数投资者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哭诉无门。
尤其2015年,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深入渗透进金融领域,先是新兴金融模式不断爆发风险,后再暴露传统金融业务盲点甚多,最终偏体鳞伤的都是投资者。终于,监管部门坐不住了,继银监会“99号文”、《信托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继实施后,银监会代国务院起草的《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也陆续下发到各大信托公司,直至年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预示着将来信托行业的管理会更加严苛,同时也更有保障。这都是前仆后继的投资者们,在金融市场上洒下的“鲜血”换来的。
说起来,投资者的资金流动都是国家经济效益的直接体现,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让市场更加规范,既保障了普通百姓的权益安全,又保护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国家经济水平得到提高。所以,无论是对待互联网金融,还是对待传统金融领域的机构,都应当给予同等的重视,别再让我们的任何一种产业蒙上灰色的阴影,这应当是每一个监管部门高效担起的任重而道远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