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原标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有提高有人为两毛钱获赔500元?3月14日上午,河南省工商局三楼和六楼挤满了人,三楼召开工商局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发布各种消费维权数据案例,六楼的“3·15开放日联合维权特别行动”现场直播连线消费者进行维权解答。□东方今报记者袁雅通讯员鞠海生陆诗秦【点个赞】东方今报帮女郎受邀...
原标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有提高 有人为两毛钱获赔500元
?3月14日上午,河南省工商局三楼和六楼挤满了人,三楼召开工商局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发布各种消费维权数据案例,六楼的“3·15开放日联合维权特别行动”现场直播连线消费者进行维权解答。□东方今报记者 袁雅 通讯员 鞠海生 陆诗秦
【点个赞】东方今报帮女郎受邀参与3·15特别行动
当天上午,12315指挥中心与河南经济广播联合举办了2016年“3·15开放日联合维权特别行动”,12315中心宋环英主任、12315消费维权先锋队队长郑岩与特约律师、评论员一起,通过电波和视频直播的方式与广大听众和网友在线互动,现场受理咨询和投诉,快速分转各地12315中心到位处置。
东方今报记者也受邀参与该节目,并和大家分享了东方今报2015年全年做出的消费维权案例。2015年,东方今报帮女郎栏目,接受了上百起市民投诉,有关于汽车合格证问题、有关于办理充值卡的商家跑路问题、有关于网购维权无门问题……在帮女郎协调下,大部分得到了有效解决。
【提个醒】“订金”、“定金”要分清
在发布会上,省工商局还发布了不少消费警示,比如要理性面对网络促销,避免先涨价再打折,谨慎交纳网购定金等。
有商家节日促销时,会吸引消费者提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进行预订,以享受低价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房产等大宗产品时,也可能遇到向经营者支付“诚意金”、“定金”、“订金”等多种形式的前期款项,在支付时,一定要看清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的规则,交付的款项是否可退、如何退,是否设定了退款的前提条件。
拿“订金”、“定金”来说,虽然两字读音相同,但有着完全不一样的法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两毛钱的消费欺诈
赔偿消费者500元
2015年9月29日,消费者张先生在禹州市某超市购买了2桶“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桶面。结账时,张先生发现店内标签价格是3.80元/桶,而结账价格为4元/桶。张先生以受到欺诈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禹州市工商局投诉。
禹州市工商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超市内标签价格确实比收银台电脑显示价格低0.2元。超市辩称,商品做促销活动后,销售人员没有及时将标签更换,导致标签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经调解,超市负责人愿意当场向张先生道歉,并赔偿张先生500元。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不管是什么原因,超市价签不符的行为均涉嫌欺诈,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预付卡消费需谨慎
店面转让维权难
2015年3月5日,消费者张先生拨打12315热线向驻马店市工商局投诉,称其以前在当地某商务宾馆办了一张充值会员卡,卡内还有上千元的金额未消费,最近被该宾馆告知换老板了,不让再继续使用会员充值卡,但该宾馆的营业执照等证书都没有更换,张先生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经工商部门调查,该宾馆现在的经营者于2015年3月1日接手承包经营,相关证照未变更。在掌握相关证据后,工商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和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进行了调解。
经过调解,该宾馆的经营者与张先生达成和解,当场退还张先生剩余款项2200元,并向张先生表示歉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