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4月23日,市城乡规划局公布了《关于规范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依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该意见,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在10天的公示期内,市民可通过书面形式、电话或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如有购房问题,请拨打中山房价热线:400-606-6969
配套公建可作价补偿条件取消
《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公建的历史建设用地。
《征求意见稿》要求,取消提出“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公建”、“可作价补偿”等规划条件。这意味着,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
明确配套公建用地面积比例
记者留意到,《征求意见稿》对配套公建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明确界定。例如:针对已出让历史建设用地,除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以外的居住用地 (含商住、住宅用地),要求市政府明确应配套公建的用地面积为土地使用权证面积的8%,应配套公建的建筑面积为拟建住宅建筑面积的9%。
同时,对已出让居住用地(商住用地)“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多于或少于总用地面积的8%时”和“配套公建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总建筑面积(计容)的9%时”等情况,分别列出了具体的执行方法。
例如:项目应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占土地使用权证面积比例不足8%的,优先考虑提供位于城市道路边的公共绿地;当不具备提供公共绿地条件时,不足部分按标准配套公建建筑面积进行折算,即需补偿提供“〔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欠配套公建面积〕÷3500”平方米的公建用房(住宅或商铺)。
■链接
配套公建项目:为居住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包括菜肉市场、幼儿园、派出所、社区卫生站、社区管理用房、老人妇幼活动中心、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排水泵站,以及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市(镇)政府(区办事处)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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