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朱 群
女:老公,我们什么时候才能住贵一点的房子?
男:你的愿望很快就能实现了!
女:真的吗?太好了!什么时候?
男:下个月房东要涨房租了。
看到这则关于房子的笑话,我们在笑的同时又有点无奈,现在房价飞涨,连房租也跟着见风涨啊。话说现在的房价确实不能跟前几年相比了,下面这则案例就是有关房价飞涨引发的官司。
[案情回顾]
5年前,陈某从朋友钱某那儿得知,某地产公司在郊外开发一个新盘,钱某是这家公司的副经理,能以25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卖一套房子给他。
陈某以妻子潘某的名义订购了其中一套,并于当年分3次交给钱某50万元。钱某则给了陈某2份数额为10万元的由地产公司出具的购房定金收据,以及一张收条,内容为“暂收潘某缴来房款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收款人,钱某”。
因为朋友至上的观念,陈某在向钱某订购这套房子时,并没有订立书面协议。
房子建好后,地产公司却一直不曾通知潘某收房,找上门去,地产公司说要把尾款结清了才可以交房。可问题是地产公司提高了价款,他们表示,当初双方没有签合同,而有他们公司盖章的购房定金收据上只有20万元,之后就再没收到过潘某交的房款,只能视为潘某不想买了,顶多就是把这20万元购房定金还给潘某。
[房产老娘舅]
当初,陈某确实是有些轻忽了,不管什么时候,有书面合同在手,都是对自己的保护。现在看来,双方之间的焦点有3个,一是现在潘某手里有地产公司出具的定金收据20万元,同时还有钱某出具的收条50万元,也就是说潘某交的钱,究竟是50万元还是20万元?二是因为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么这套房子的买卖合同是不是还成立呢?三是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成立,那房屋价款如何确定?是按原价还是现在的市价?
[律师解惑]
虽然说,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以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但《合同法》中有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陈某当时交了50万元房款,钱某也接受了,这就视同地产公司接受了,那么就应当视为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当初约好是2500元/平方米,但因为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这也就是说,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当初约定好的价格,但俗话说了,没有卖价,还有比价,可以了解一些楼上楼下的那些房主,他们当初买房的价格是多少,以此作为结清尾款的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
潘某与地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且有效,至于房价,调查后了解到,潘某那套房子的楼下住户,当初是以27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的,因为两套房子结构相同,建筑面积相同,法院采纳了这份调查数据后,判决潘某按照此价支付房款,合计859545元,因为潘某已支付50万元,仍应向地产公司支付359545元。地产公司则应当在收到潘某支付价款的同时,将房子交付潘某,并依法协助其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