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怡大厦北面(红圈),将有一幢新楼与其拼墙而建 本报记者 李金健 摄
本报讯 今年以来,购买了东城鸿怡大厦一间物业的黄先生十分郁闷:大厦北面(朝莞樟路方向)将要新建一栋大楼,新楼与鸿怡大厦北面拼墙而建。这意味着,黄先生自家朝北的窗户被封,通风权和采光权遭侵。
于是,包括黄先生在内的4户业主,向法院起诉给新楼项目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下称“规划局”),要求撤销这一许可。
昨日,该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更是引出了鸿怡大厦是否属违章建筑、消防安全等话题。
业主
新项目拼墙而建窗户被封,状告规划局
黄先生说,今年4月份,鸿怡大厦物业转发一份“通知”,因为旁边建新楼的需要,要求大厦部分住户(涉及北面)拆除外墙的空调、管道等。
“难道要脸对脸建?”黄先生等业主十分好奇,打听得知,旁边要新建“东升皇冠办公楼”(下称“东升办公楼”)项目,且东升办公楼不是“脸对脸”,而是与鸿怡大厦拼墙而建。
黄先生等业主从规划局查询得知,东升办公楼是由东莞市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东城房地产公司”)和东莞市荣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荣升公司”)合作开发的,这一项目已经获得规划局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无奈之下,黄先生等4名业主向法院状告规划局,要求撤销东升办公楼的规划许可。同时,东城房地产公司和荣升公司被列为本案第三人。
原 告认为,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规划法规和消防法。鸿怡大厦和东升办公楼项目均为非居住建筑,鸿怡大厦共8层、高33.5米,属高层建筑,东升 办公楼设计6层,即使不属于高层建筑,也必定属于多层建筑。按照《东莞市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 大于13米,市规划局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相邻建筑物间距要求的规定。此外,对于设有窗户的建筑物外墙,相邻建筑物不得与之拼墙建设,鸿怡大厦北面各楼 层均设有铝合金大窗,而规划局的许可,显然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原告还称,他们花巨资购买大楼物业,且办理了房产证,是所购物业的合 法主人。规划局的这一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将导致房屋现有的窗户被封,严重侵害原告的采光权和通风权。而且,由于没有消防间距,还将埋 下严重的消防隐患,给鸿怡大厦业主和进入大厦的客商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规划局
鸿怡大厦原为车库楼,新项目许可合法
在法庭上,规划局答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核准第三人提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原告要求撤销涉案项目的许可证理由并不成立。
规 划局代理人称,早在2000年7月,东城房地产公司就向规划局申请“鸿怡花园”办公楼和车库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张证号分别为 A2000176、A2000177号,其中A2000177号就是车库楼,而“鸿怡花园”办公楼因设计方案、使用功能等变更,先后3次申请许可证变更, 规划局经审核认为仅涉及工程建筑立面及功能调整,拟建建筑和体量、位置均相同,因此每次均同意变更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鸿怡花园”办公楼就是现在要建的“东升办公楼”,而车库楼就是现在的“鸿怡大厦”。
令 人匪夷所思的是,根据A2000176和A2000177号两个许可,原本是5层高的车库楼的规划,北侧外墙与东升办公楼南侧外墙均设计为防火墙相连(即 业主主张的“拼墙建设”部分),防火墙为实墙,规划设计没有门窗洞口,因此涉案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未违反消防法及相关技术规范。
而2006年之前,按规定项目建成后需规划验收,但开发商并未提交验收申请,直到这宗诉讼发生,规划局才知道原本5层的车库楼许可改建成了8层的办公楼。
此 外,《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在案涉工程项目规划变更批前公示以及批后公示期间,业主均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规划局于2012年4月1日核准颁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被原 告起诉之日,已远超诉讼时效。
第三人
原告所购房屋涉嫌违章建筑
该案第三人东城房地产公司与荣升公司均认可规划局的答辩意见。
荣升公司代理人称,业主所购买的房屋涉嫌违章建筑,原告的主体资格存疑。从规划局的陈述可知,原来规划为5层的车库楼在没有办理任何变更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变为8层的商住楼,而业主又购买了这栋楼的物业。
上 述代理人还称,按照原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 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也就是说,鸿怡大厦并未经过规划局规划验收,原告所取得的房产证是不合法的,需法院核查。 “如果被业主购买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具有合法性,则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就不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