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信息查询结果为何不能做判案证据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2013-06-25
提要:  □成都李迎春  尽管频发的“涉房腐败”案件让社会各界对“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的“反腐属性”寄望颇高,但由于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和信息主权与住建部博弈不断,“个人住房信...

  □成都 李迎春

  尽管频发的“涉房腐败”案件让社会各界对“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的“反腐属性”寄望颇高,但由于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和信息主权与住建部博弈不断,“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要实现反腐功能,还十分遥远。为打消地方政府对涉房信息的担忧,住建部承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采集的数据仅用于宏观分析,且住建部不设房屋产权查询端口,亦不拥有查询权限,个人住房信息的查询权仍保留在地方政府。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位官员明确表示:在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过程中,住房产权信息查询的结果,不得用于法律诉讼、证据等。

  个人住房信息联网举步维艰,住建部在与地方博弈过程中屡做“安全承诺”,这一系列信息表明,住房信息的确极为敏感,敏感到不能见光,甚至不能作为判案依据的地步。这一现象让人不寒而栗,若果真如此,不仅意味着那些用房产聚集各种违法利益的贪官污吏有了“治外法权”,而且意味着行政和司法力量对这些违法势力采取退避三舍的态度。这种退让无疑洞穿了整个社会对违法犯罪的容忍底线。这是正义对邪恶的怯懦、法律对犯罪的妥协。

  这其中,“房产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法律诉讼证据”的说法尤其值得警惕。据报道,为信息联网,住建部制定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记者了解到,已开始执行的这个“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不作为法院判决或行政执法的证据。作为部门规章的“暂行办法”竟能干预司法证据规则,这实在令人瞠目结舌。

  按法律规定,那些真实、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司法证据。房产查询信息当然可以作为证据。至于会不会被采纳,完全由法院决定。一个部门的“暂行办法”无论如何都没有决定什么可以做证据什么不能作证据的权力。

  现实中,法院判案常常会涉及房产信息证据,像离婚案、财产纠纷,几乎都涉及查询被告财产的问题,为害怕得罪地方政府和少数腐败者而将查询信息“去司法证据化”,那么这些案件怎么办?而且贪腐案主要涉及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需要房产查询,查询信息去证据化不仅影响办案效率,而且是在有意人为设置障碍。

  对违法犯罪说“是”还是“不”,是个无需回答的问题。对房产信息是否证据化,也不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更不能选择错误答案。

新浪地产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