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出台 查验合格后交付

来源:中安在线
2013-06-24
提要: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明确:购房人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物业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以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备案作为交付使用条件。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进一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明确:购房人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物业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以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备案作为交付使用条件。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进一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办法》指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绿化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不予全额解控。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不代替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不代替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承接查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分别承担相应验收责任。综合查验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记者吴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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