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保护条例:限制开发区内严禁建商品住宅

来源:西安日报
2013-07-29
提要: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批准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将由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后公布施行。会议同时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和《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两条例将分别于今年12月1日和10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秦...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批准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将由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后公布施行。会议同时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和《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两条例将分别于今年12月1日和10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每年3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条例还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限制开发区内,严禁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市政府应当对秦岭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树名木、珍稀和濒危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进行分类调查评价、建立档案,动态监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违法占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草场、草甸。

  条例同时规定,保护范围内规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乡村旅游设施等,应当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应鼓励驯养繁殖,禁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措施,保护和增殖秦岭野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条例规定,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准入制度。严格控制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环山路以南建筑高度应当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环山路以北500米建筑高度控制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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