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二审 屏山-乌山建筑拟限高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13-02-26
提要:屏山至乌山沿线建筑拟限高福州新闻网讯25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在限高区域、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等方面都新增了不少规定。屏山至乌山沿线建筑拟限高初审稿规定,于山、乌山、屏山之间视线走廊宽度为100米,视线走廊之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

  屏山至乌山沿线建筑拟限高

  福州新闻网讯 25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在限高区域、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等方面都新增了不少规定。

  屏山至乌山沿线建筑拟限高

  初审稿规定,于山、乌山、屏山之间视线走廊宽度为100米,视线走廊之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二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数项规定,如严格控 制历史文化中轴线的建筑高度,北起屏山、南至乌山沿线建筑高度,历史城区内白马河沿线建筑高度,滨江北岸解放大桥青年会广场周边区域建筑高度拟采取不同的 限高措施。

  二审稿还规定,违反规定高度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治,于山、乌山、屏山、鼓山不得修建影响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现有严重影响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应当逐步依法整治、拆除或者搬迁。

  修缮历史建筑

  应报多部门批准

  二审稿在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方面增加了多项规定。

  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改建、扩建、修缮、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空调设备、外部照明等设施,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还应当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置换、收购、补助等措施给予保护。

  破坏历史建筑

  可罚10万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二审稿也增加了多项规定来提高破坏历史建筑的违法成本。

  违反规定建设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 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除店牌、店招外的户外广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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