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无条件延期交房 荣德棕榈阳光陷维权风波

来源:新浪乐居
作者:莫非
2013-11-30
提要:  新浪乐居西安记者莫非/文  2011年世园会让世界看到了古城西安焕发的新面貌,崭洁一新的环境令不少人称好。但鲜为人知的是,这是当时西安多个工地停工促成的结果。这一事件如今却成了一些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  从浐灞一号到浐灞半岛,再到如今...

  新浪乐居西安记者 莫非/文

  2011年世园会让世界看到了古城西安焕发的新面貌,崭洁一新的环境令不少人称好。但鲜为人知的是,这是当时西安多个工地停工促成的结果。这一事件如今却成了一些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

  从浐灞一号到浐灞半岛,再到如今的荣德棕榈阳光,延期交房的风波正在上演。


24号的售楼处

  无条件延期交房

  11月24日,荣德棕榈阳光项目售楼处被围,若干横幅拦路诉说着开发商的不作为——延期交房却给不出合适的理由,且拒绝赔偿。当天陕西二套都市快报栏就此进行报道,开发商也同意将在本周五(11月29日)给出答复。周五下午,来自业主的消息显示,“开发商称方案初步确定,会在15内通知相关业主”。据悉,此前开发商曾给2号楼业主承诺12月30日交房,但是鉴于目前现状,业主普遍担心仓促交房是否符合交房标准。

  时间拉回2011年,当年3月,百余业主购买了荣德棕榈阳光项目一期2号楼,合同约定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交房。

  2013年9月,等待收房的业主接到开发商的电话,声称要延期交房3个月。但并没有给出理由,也没有谈及补偿问题。

  10月1日,部分2号楼业主去售楼处维权,得到的结果是“因市政方面不可抗拒因素不予赔偿”、“不给书面解释”。业主发现,对于延期交房一事,在荣德棕榈阳光项目售楼处现场看不到任何关于施工延期的说明性文件。

  有细心的业主在项目工地得知,2号楼目前楼体施工尚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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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显示,荣德棕榈阳光项目一期项目包括1—6号楼,目前在售的也是该部分的剩余房源。在西安14条出台后,原先在售的二三期项目因为五证不全而停止销售。

  也就是说,“因为市政原因”延期交房的,将是整个项目,而不只是一期的6栋楼,还将包括二期三期所有楼栋。而从施工现场来看,目前项目整体延期交付的可能性非常大。


项目进展情况


 

  新浪乐居下该项目现场得到的答复是,“因为2011年世园会工程停工1个月”,所以现在延期交房3个月,至于是否会赔付业主,置业顾问不置可否。

  荣德的依据来自2011年西安市建委发布的一条通知。

  西安市建委2011年2月10日发布《关于世园会期间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暨砂浆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世园会期间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暨砂浆的工作”。

  另外,“浐灞生态区规划建设局将对此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凡施工现场未能认真有效的贯彻落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项目,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项目严肃处理,直至清理出生态区建筑市场”。

  但具体涉及到哪些项目、要执行多久、会给出怎样的赔偿或补贴,并没有看到后续的规定。

  事实上,为了响应西安市建委的号召,彼时中海地产在御湖公馆项目选择使用“预拌砂浆”工程作业,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同时不影响工程进度。

  是否应赔付?

  针对上述问题,新浪乐居采访了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颜宇丹女士。

  她回应称,荣德在项目延期交付给出的理由是“因市政方面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文提到的因世园会因素而停工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如果确实存在地震、山洪暴发、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也应在该情形产生后及时取得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并将该证明和所指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

  由此看来,荣德棕榈阳光项目延期交房理由似乎并不合乎此规定。

  另外,延期交房,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果是由开发商单方拟定的免除其责任的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只要对买受人尽了明确说明义务,且不属于合同法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不可抗力”延期交房,开发商应依法赔付业主。据悉,目前荣德已经打算给给1、2号楼的业主赔偿,具体条件未知。

  另外,荣德棕榈阳光项目此前在售的二三期项目五证不全,部分业主已经萌生退房意向,对此,颜宇丹介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认定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如房产已经交付,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对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均有过错,开发商应承担主要过错,在返还买受人购房款的同时,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买受人支付占有已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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