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宗文雯)《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5月1日颁布实施。在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该《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市政府可在实行机动车保有量调控、限制使用频率等方面采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为今后我市机动车限购、限行提供法律支持。不过交警部门表示,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将实行限购、限行,尚需经过调研,暂时还没有计划实行。
市政府可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购、限行
根据《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条规定,市政府可根据道路交通发展情况,决定实施相关交通拥堵治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实行机动车保有量、种类调控;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 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等。市公安局副局长顾丰表示,该条款为今后市政府实行限购、限行等治堵措施提供了法律支持、预留了空间。
目前我市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35万辆,位列全国各大城市第六位。随着5月1日《条例》的颁布实施,限购、限行等措施是否会马上开始实行成为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此,市交巡警支队政委冯炯介绍说,交警部门会根据我市道路情况、汽车保有量等多方面情况,在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才会提出限购、限行等治堵措施,近期并无出台相关措施的打算。顾丰也表示,在实行限购、限行等治堵措施前,相关部门会按照《条例》的要求,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重大决策程序要求进行,保证此类治堵措施实行的公开透明性。
另外,对于《条例》中关于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条款,冯炯表示,这主要还是体现在停车收费方面,通过市场调节,在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实行不同的停车收费制度。
电动自行车是我市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据统计,目前全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达到500万辆。顾丰介绍说,目前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缺乏有力监管,企业片面追求电动自行车大型化、盲目迎合老百姓骑行速度快的需求,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大量存在时速、尺寸超标的情况,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电动车拆限速装置抓到就罚款50元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条例》规定,如果市民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在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内的将不能上牌。《条例》还特别规定,即使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备案目录”内,如果车辆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外形尺寸不符合国标的,也不能注册登记。而对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领取牌证、拆除原有限速装置等违法行为将给予50元罚款处罚。
快速路卸货上下乘客最高可罚款2000元
随着市区快速路(高架道路)网络的不断完善,高架已经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通道,货车、非机动车违规上高架等交通违法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违规上高架的处罚依据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交警部门在执法中很难有效遏制这类问题。
为改变这一现状,《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提出把城市快速路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 规 定执行,在相关条款中明确了行人及多种车辆违规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处罚标准,为交警部门有效执法提供了依据。根据《条例》,行人、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将被处以50元罚款;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另外,在城市快速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也将罚款200元到2000元不等。
冯炯表示,《条例》颁布实施后,交警部门将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同时也会针对《条例》中一些新规集中开展专门整治行动。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顾仙根出席新闻发布会。
9种电子罚单可撤消
■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交通标志不清晰造成的;
■道路交通设施改造、维修占用道路造成的;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因机动车号牌被冒用造成的;
■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的;
■已被交通警察当场处罚的;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造成的。(记者 宗文雯)
4条处罚新规请看清
■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车辆未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候的,处以50元罚款;
■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的,处以50元罚款;
■除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外,夜间有路灯照明时,使用远光灯的,处以100元罚款;
■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但未按照规定立即撤离现场的,处以100元罚款,因客观原因不能撤离的除外。
轻微事故如何快速撤离
填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须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作为事故处理和索赔的证据; 自行协商处理后办理保险理赔:向公安机关报警、保险公司报案,三日内共同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或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定损、理赔手续;理赔中无责任或部分责任方:在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遭遇“老赖”时,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获得赔偿保险金。

